2005年7月28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彩电质量有问题商家能因丢弃外包装不退货吗?
  左先生问:
  上个月,我在县城一家电城里买了一台29英寸的彩色电视机,当天开箱后,因嫌包装箱太大,我将其丢弃。第二天打开电视时,我发现电视机没有图像,便找到家电城要求退货,家电城问及外包装情况,我回答已经丢弃。家电城销售人员遂以没有外包装不予退货为由予以拒绝。请问:商品质量有问题,能否因为消费者丢了外包装就不予退货?
  本报作答: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因此,你所购买的电视机由于没有图像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则你有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家电城退货,家电城以你所购电视机没有外包装为由拒绝退货是错误的。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家电城要求所购商品必须有外包装才予退货的规定属于无效格式合同。